

2024年3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纪国刚利用担任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股权转让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98万余元。2016年至2021年,纪国刚担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纪国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纪国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纪国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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