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涉及日常食品和校园配餐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日常食品,另一起涉及校园配餐,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婴幼儿食品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生活中,存在虽然产品质量合格但销售者虚假宣传的情形。这次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显示,颜某因女儿喝普通奶粉过敏,自2018年4月起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某产品作为奶粉的替代品。2020年5月14日颜某再次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该产品,询问某孕婴用品店的经营者关某该产品的性能,关某明确表示该产品能“调节过敏体质”。颜某对此进行了录音录像。后颜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称某孕婴用品店宣称商品能调节过敏症状,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又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导致其购买并长期给孩子使用固体饮料。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孕婴用品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责令某孕婴用品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等。后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孕婴用品店返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对所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要负责任,食品广告的内容要合法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某孕婴用品店,以调节过敏体质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属于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按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遂判决某孕婴用品店退还货款并向颜某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4624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在此我们也提示,对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来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内容,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发现有虚假宣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要求三倍的赔偿。
给学校提供受污染午餐 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惩
近年来,关于中小学生配餐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发家长和公众担忧。今天还发布了一起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行政纠纷案件。违法经营的食品导致18名学生发病,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经营食品企业予以严惩。
典型案例案情显示,某餐饮管理公司向某市共计9所中小学校提供午餐11887份。次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报案线索,称前一天中午就餐结束后,多所学校多名学生出现了腹痛、腹泻症状而被紧急送医。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上述学校午餐的存储、加工、配送过程中,存在员工裸手取食烹煮食物、未及时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传菜过程中食物堆叠、常温供餐时间过长等违规操作情形。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讨论分析认定,本案中涉及食用该公司配餐导致感染的中小学生共计18人,类似病症是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导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餐饮管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901920元。餐饮管理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小学生食品安全事件,案发之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下,对涉事企业的生产、储存、配送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对涉事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害学生健康的行为坚决说“不”。
最高法表示,高度重视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各类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我们将对所有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寻找引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对于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将走进学校、企业甚至主管部门,本着“谁的问题谁负责”的原则,责成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减少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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