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县委书记被逮捕的老干部发声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马树山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而被逮捕、起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马树山一案快速反转。
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马树山家中,见到了这位卷入舆论风波的老人。简短的谈话中,无论是马树山本人,还是他的家人,提到最多的词便是“相信”:相信法律、相信组织、相信国家。
马树山: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马树山一案发生于2023年12月。当时,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封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及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问题的信件,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12月9日,年逾75岁的举报者马树山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3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8天之后,即2023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该案随后引起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1月15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失去自由近40天后,马树山终于回到家中。
以下为每经记者(简称NBD)与马树山的对话(有删节)。
NBD:您为什么坚持要做这件事?
马树山:都是反映当地领导干部的一些问题,没有个人私事。也是为了迁西发展和老百姓。
当时我直接是越级上访省委,没跟当地沟通,按组织程序应该沟通,但是这个书记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我只有越级上访。
NBD:您在举报后经历了哪些事?
马树山:我在看守所吃得饱睡得着。我代表老百姓,没有代表我个人。
1月13日,(唐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来广普,亲自到那儿看我。他说:“老马,你身体咋样?”
我腰椎间盘突出,20多年了,睡热炕没事,不疼,在那凉炕肯定特别疼。第二,严重皮疹,在家炕热没事。第三个,我在北京住院,差点没(熬)过去,得了个心肌梗(塞)。
说实话,委屈无所谓。我没少挨陷害,我知道被陷害的滋味、苦头。我不为别的,就是实事求是。必须得善良,(好的)品质、品行才能推动发展,(这是)第一位的。
NBD:在经历这件事后,对您个人有什么影响?
马树山(停顿良久):法律是公正的,相信党组织。
NBD:您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吗?
马树山:我没有,看组织。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组织。
律师解读:加强制度建设 防范类似情况发生
在马树山离开的日子里,他家人的生活又有哪些改变?
记者找到了正在忙碌工作中的马树山女儿,但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因为现在老爷子也出来了,还是那句话,我们也不需要咋这咋这了,都没必要了”。旁边,一位自称马树山家属的男士说:“无罪释放就中了,剩下别的事我们也管不了,也不管。”
马树山女儿表示,已经有很多人找过他们,但“我们不需要帮助”,相信国家最后会给一个公平合理的交代。
实际上,马树山一案不仅在社会层面引起热议,也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近日的座谈会上特别提到马树山一案,他表示,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小羊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进行相关检举,即使真的是检举失实,但不是故意诬陷,而是揭露失实,(这种情况)刑法明确规定不适用诬告陷害罪这一罪名。此外,马树山是寄出信件,是在一个合理限度内的监督和检举,也不符合情节严重这个构成要件。
周小羊表示,这一案件在推进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符合常规的地方。一是从刑拘到逮捕、到移送审查起诉、到移送法院,期间速度特别快。“如果说真的是案件定性没有异议,要快速打击,那当然可以缩短周期。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就我常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来看,这个速度是非常之快的。”此外,马树山本人年龄已经达到75岁。像这样的案件,即使真的构成犯罪,在推进过程中也完全不必要逮捕,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周小羊建议,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因为掌握权力,站在风口上必然要面对监督,也当然要保持相当的克制和谦卑,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除非有人真的到网络上恶意传播,捏造事实、抹黑,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必须依法依规来处理和打击。“这种打击要非常审慎,因为稍不留神,就会使得正常的舆论监督寸步难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建议,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一方面,应在避免相关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要从制度上进一步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司法权力。此外,从司法机关内部来讲,如何既保证办案机关本身对案件质量的把控,又避免办案人员因“长官意志”而不顾法律,这也是需要考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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