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分手,对方却要我归还“八宝粥”?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一对恋人即将走进婚姻殿堂,但在谈婚论嫁阶段,女方因琐事与男方分手,男方母亲要求返还红包、酒水饮料及八宝粥等款物,女方却认为这些均是赠与无需返还,法院将如何处理?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小张与小陈在婚礼前夕因琐事分道扬镳,小张的母亲王女士将女方小陈诉至法院。
王女士诉称,小陈应该把自己当初给的所有款物都归还。小陈与小张谈婚论嫁期间,自己转与小陈用于拍摄婚纱照、购买“三金”和喜糖5万元;小陈生日时微信转与其520元;见小陈家长时,包红包6000元;小陈姐姐结婚时,转与小陈3000元红包。至于送给小陈的洗衣机、水果、烟酒、八宝粥等礼品,如果被消耗了,也应该把相应的钱款返还。上述所有物品、钱款合计9万多元,除去小陈已经归还了价值2.4万元的“三金”和2.9万元现金,小陈还应返还3万余元。
小陈辩称,男方给的钱款、物品大部分属于赠与。除了直接退给王女士的2.9万元外,小陈已经将2.4万元的“三金”和2万元现金还给了小张,自己并不需要再归还其余钱款。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哪些款项属于彩礼。具体而言,男方母亲给付女方的钱款、物品可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直接给女方个人的钱款,如小陈生日时,王女士发的520红包,属于赠与;二是给女方亲属的物品,表达了对女方亲属的友好,且金额不大,应视为日常人情往来,属于对女方亲属的赠与,小陈无需返还;三是为置办婚礼所花费的费用,如小陈因购买喜糖、拍婚纱照、订酒店等花费的钱款,为男女双方共同使用的部分,需根据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视情而定;四是给女方亲属的钱款,需要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见面礼”等大额红包,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应当属于彩礼,但在小陈的姐姐结婚时送出的红包,与缔结婚姻并无关联,则属于赠与。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当庭返还王女士8000元。
一、彩礼需与赠与相区分
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及其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不属于彩礼。一方为表情达意而给与对方的定情物及其他财物,如果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视为一般性赠与,接受礼品显然并不等同于必须缔结婚姻,故该行为不属于给付彩礼;双方分手后,赠与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在筹备婚礼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则需要酌情考虑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或者共同生活消耗等情况认定返还金额。认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果按照当地习俗,给付钱款、财物与能否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则可认定为彩礼。
二、不得以缔结婚姻为由索取财物
自然人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给付高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并不可取,高价彩礼扭曲了爱情和婚姻的本质,也破坏了很多美好姻缘。古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虽然彩礼由来已久,但彩礼应回归于礼,婚姻应回归于爱。应倡导以情感为男女缔结婚姻的纽带,提倡男女双方以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记者 施海群、梁子莹(实习生) 主审法官 邵文龙)
- 苏丹多地战火持续 首都圈冲突扩大(2023-08-01 09:41:30)
- 48岁男子因彩礼刺死熟睡未婚妻 留下血书后自杀未果(2023-07-25 16:24:01)
- 仓山闽侯异地法检联动 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2023-07-24 07:50:21)
- 最佳作品:《终生小事》(2023-07-14 11:07:14)
- 网购母狗变公狗能否退货赔三倍 法院:货不对板应退货(2023-07-14 09:12:26)
- 试管失败医院拒绝返还夫妻胚胎 法院:夫妻对胚胎享有专属性权利(2023-07-13 10:52:12)
- 王毅会见新加坡外长维文(2023-07-13 08:49:37)
- 美国总统气候问题特使克里将访华(2023-07-12 09:33:54)
- 长乐法院与江夏学院法学院共建(2023-07-07 09:26:00)
- 网传28.8万彩礼男生被退婚 官方回应来了(2023-07-06 14:42:40)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