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一人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其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涉案福建某电力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10年至2021年期间,债权人陈某多次向周某个人账户转账。2024年11月,双方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该电力公司向陈某借款416万元,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一年,周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该电力公司仅偿还部分款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履约。陈某多次追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主张股东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鼓楼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借贷关系清晰合法,有书面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完整证据佐证,涉案电力公司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履行偿债义务。本案中,股东周某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无法佐证公私财产分离,无法排除财产混同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电力公司偿还陈某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股东周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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