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修订实施意见,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适用范围有调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6〕9号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修订内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点适用范围由“福州市四城区二环路以外区域(不包含鼓楼区、台江区和仓山区金山工业园区橘园洲片区,晋安区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产业发展和古城保护中心、金城民营科技工业集中区)”修改为“福州市四城区二环路以外区域(不包含福州软件园,仓山区金山工业园区橘园洲片区,晋安区福兴经济开发区)”。
二、《实施意见》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17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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