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商贸公司与学徒小王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不看形式,为规范行业用工敲响警钟。
某商贸公司主营车辆维修、配件销售等业务,2023年8月,小王到该公司门店工作,日常负责送货、整理仓库、协助修车等工作,股东李某负责考勤记录,并通过微信按月支付报酬。同年12月,小王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索要工伤赔偿时,公司却以小王是“学徒”、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辩称双方仅为雇佣关系,拒绝担责。小王经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公司不服诉至台江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小王接受公司统一考勤、服从工作安排,工作内容属于公司核心业务范畴,公司对小王形成支配性管理,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公司所称未签合同、私账发薪、未缴社保等情形,均属于违规经营行为,不能对抗劳动关系的法定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三大情形即成立劳动关系:一是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三是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巧玲 马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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