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残疾人在务工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劳务接受方、监护人之间应如何划分责任?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残疾人务工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了某项目改造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叶某,叶某又将该项目分包给陈某,二人均无相应施工资质。为完成施工项目,陈某雇佣老林做水泥小工。然而,老林是智力二级、视力四级的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由其姑姑林老太监护。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老林在施工过程中因脚下木板断裂不慎摔倒受伤,后续司法鉴定显示,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对此,监护人、建筑公司及各分包方争执不休。最终,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直接雇主,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及叶某违法分包,二者均存在过错,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老林作为智力、视力存在明显障碍的残疾人,其监护人林老太允许其独立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30%责任。
台江法院法官表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违法转包、分包,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以及雇佣不具备工作条件的工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应当依法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放任被监护人从事与其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工作,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也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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