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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六旬老人担实责

2026-01-14 08:56:07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随着市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部分商家利用老年人重视亲情、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特点,以“无需参与经营、仅挂名即可获取报酬”为诱饵,诱使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当公司陷入债务纠纷时,这些仅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老年人,却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信用惩戒,生活与出行面临严重限制。日前,罗源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年逾六十岁的黄某,受侄女之邀担任其开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侄女口头承诺“平时没事,就签几个字,还每月给点辛苦费”,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公司一切责任与黄某无关。出于亲情与信任,也碍于情面,黄某爽快答应此事。

然而,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自2020年起债台高筑,被多名债权人告上法院。因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罗源法院依法将该公司及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名单。黄某的日常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无法乘坐飞机,不能入住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受到影响。

感到冤枉的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辩自己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公司债务应与其无关。经审理,法院认为其与侄女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的事由。

黄某最终未能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唯有在工商登记中卸任“法定代表人”身份后,方可申请解除相关限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江晓惠)

【责任编辑: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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