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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2020-12-18 10:39:51来源:福州新闻网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产业龙头服务业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部署,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成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超越、争当全省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的“新引擎”和“孵化器”。

  二、发展目标

  1.数量实现突破。至2025年,力争列入全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计划的企业超过80家,年营业收入可望达百亿元以上的企业超过20家。

  2.规模实现跃升。至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企业1家,300亿-1000亿元企业4家,100亿-300亿元企业15家。

  3.质量实现提升。至2025年,力争培育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5家。

  三、重点任务

  1.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结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实施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行业领军企业,打造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2.大力推动购销供应链体系建设。发挥优势产业规模优势,发动市属国企参与,把国企融资功能优势与引进企业的专业技能优势融合起来,推进各行业龙头企业购销供应链体系建设,以点带面培育出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的购销供应链体系。

  3.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推动流通领域转型发展,鼓励业态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新型业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经济等,推动企业实现经营业态多样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

  4.培育龙头企业品牌竞争力。鼓励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和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品牌创新、管理和经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注册国内、国际商标,打造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品牌合作。

  5.推动龙头企业招商。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手招商”等招商方式,发挥商协会、政府驻外办、异地商会作用,重点引进一批服务业大项目、好项目。完善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服务制度,对龙头企业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建立台账、靠前调度,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加快建设。

  四、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批发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批发业企业。

  2.零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零售业企业。

  3.住宿餐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住宿餐饮业企业。

  4.物流业企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5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物流业企业。

  5.其他服务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6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五、扶持政策

  1.给予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可延续至2025年。对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2021年(含)以后引进落地的平台企业,每年均可按新引进企业标准计算奖励。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10年(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培育龙头品牌。

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百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土地要素供给。

  (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龙头企业为持续、稳定经营需要续租我市国有房产的,由市商务局商产权单位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金按市场价确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镇集体联社、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和细则另行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授予“招商大使”荣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2.强化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服务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建立市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属地县(市)区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可由企业挂钩市领导直报市主要领导“一企一议”平台协调解决。

  3.强化督促考核。对服务业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

  3.对获得我市服务业招商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4.计算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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