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禁止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相关问题,向全市电子烟经营者、烟草制品经营者和相关广告市场经营主体发出明确提示,划定多方面广告发布“红线”。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利用互联网、小程序、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
全市各相关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强化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记者 沐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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