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子因轻信虚拟货币“高收益”宣传,委托朋友购买“矿机”挖取虚拟货币,却遭遇平台关闭。他在血本无归后诉至法院。近日,长乐法院对这起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交易非法,不受保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了解,姚某与陶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陶某向姚某提及比特币投资“高收益”。同年9月1日,姚某向陶某转账22800元,委托其购买“矿机”并注册账户,用于挖取虚拟货币。此后,姚某多次通过微信询问投资进展,陶某回复“投资有风险,以回本为主”。2021年10月,姚某发现无法登录平台,并得知平台将停止运营,投资款面临损失。
多次催讨无果后,姚某于今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陶某返还投资款228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庭审中,陶某辩称,其仅协助注册账户,未承诺收益或保本,账户由姚某自主操作,损失系平台关闭所致,与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转账委托陶某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相关交易为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因此,姚某与陶某就虚拟货币“挖矿”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需由姚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自行负担。(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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