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8月,福州市某县文体旅局依法对辖区内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一经营场所的泳池面积为250平方米,按规定应配备在岗救生员3名,但现场实际在岗救生员仅2名。该场所违反了《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点睛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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