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为预付式消费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2024年5月,小玲(化名)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某健身服务公司有拉丁舞课程,随后购买了199元6节课的拉丁舞月卡和5000元90节课的拉丁舞年卡,并与该公司签订报名表。当时,公司明确承诺“未上课时可退还预存费用”。
2024年11月,公司突然提出变更计费规则,不再按小玲实际上课次数扣费,而是按公司“开设课时”计算。此后,小玲仅上完12节课,便再也未收到上课通知,剩余未消费课时的预付款也未按约定退还。
小玲多次与对方协商退款事宜,均未达成一致。该公司还拉黑小玲联系方式,将她移出会员群。小玲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服务合同,并退还未上课时费用4000余元及违约金。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既未向小玲发出上课通知,又不退还预存费用,应认定其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其行为系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小玲与健身服务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解除,该公司应当按剩余课时向小玲退还预存费用4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赵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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