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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捞人”被骗能否追回钱款

2025-08-12 08:50:02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阮冠达

请托“捞人”被骗能否追回钱款

法院:诈骗者获刑,请托款没收

花钱请人办事,本是不正之风。但若是请到了骗子门上,花的钱还能追回吗?近日,仓山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由非法请托引发的诈骗案件。

原来,李某某的家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李某某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便联系上了自称可以帮忙“捞人”的林某。林某以需要花钱为由,要求李某某向其支付请托款27万元。

收到钱款后,林某将这些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吃喝挥霍,未用于办理请托事项。李某某虽然每日催问事情进展,林某某则编造“已经做通关系”等谎言予以推脱。两周后,李某某察觉事情不对,便叫停请托事项,要求林某返还钱款。林某先后返还20.2万元,剩余的6.8万元无力退还,李某某报了警。林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向李某某退赔款项5万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为6.8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某基于不法目的向被告人林某给付的不法请托款,依法应予追缴,基于本案认定的事实,从被告人林某处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并从李某某处追缴被告人林某已归还的不法请托款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仓山区法院法官提醒,财产成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前提是财产来源、财产用途具备合法性。非法请托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不法请托款”不受法律保护,试图通过找关系、送钱财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难以追回,更涉嫌行贿、诈骗等刑事犯罪,面临法律严惩。(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吴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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