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职工巫某向某县总工会咨询带薪陪产假(照顾假)事宜,称自己在配偶生产后向用人单位某钢铁公司人事部门申请休假,单位相关人员对此规定不详,拟按事假处理且需扣发相应天数的工资。巫某特向工会咨询并寻求帮助。
该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立即向该公司工会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确认该公司按相关规定落实男职工陪产假(照顾假),但该公司的《职工假期管理办法》未规定带薪,对于职工休假,需扣发相应天数的工资。
该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口头提醒该公司的做法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职工的合法休假权益,要求及时纠正。
经多次沟通提醒,最终该公司批准巫某15天带薪陪产假申请,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巫某相应待遇。
案例点睛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岳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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