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9日,福清江阴港城经济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迎来17名讨薪工人,基地工会工作人员严昌富将他们引导进调解室,详细了解情况。原来,工人所诉欠薪项目为福清某公司海上光伏施工项目,总包单位为福建某重工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28万元左右。
严昌富立即通过业主单位福清某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总包单位落实情况,督促总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凭证、分包合同等,告知总包方、分包方的法律责任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总包方和分包方表示愿意配合解决。
“经我们梳理案件后发现,分包方与工人们的工程量以及工资表并不完整,且无分包方负责人确认签字。”严昌富介绍,得知欠薪原因后,工会工作人员深入工地,逐一核实工人身份、考勤、欠薪数额。5月30日上午,工程量及工资表核实无误后,经分包方负责人签字,总包单位把工程量及工资表递交公司财务,承诺于6月15日付清工人们工资。截至目前,工人们已收到被拖欠薪资。
案例点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薛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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