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赵某系某公司职工,日常住公司宿舍。2022年5月31日19时许,赵某下班后去公司外驿站取私人快递,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法院判决,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3年5月29日,赵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某下班后离开公司外出取私人快递,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郭彦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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