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明确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0张以上且达到一定演出效益的,分三档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支持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福州市区域内合法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当年度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演出规模给予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0张至15000张且售票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15001张至30000张且售票收入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30001张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场奖励。
鼓励吸引境外观众来榕观演及大型演唱会、音乐节“首站”落地福州。对单一场次吸引境外观众占实际售票总数超5%的,按上述标准上浮10%给予奖励;对年度内举办的巡回演唱会、音乐节首站在福州举行的,按上述标准上浮15%给予奖励;对同时满足上述二项奖励条件的,按上浮15%给予奖补。同一演出经纪机构每年度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且打造为国内知名品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年度内累计实际售票超过5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不低于25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累计实际售票超过10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经审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举办的以台湾地区艺人为主〔演艺团队中台湾地区艺人数量达5人以上(含5人),且表演曲目时长占演出总时长超70%〕、观众人数不高于5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台湾地区艺人演出合同金额的40%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奖励,单次审批演出时间段内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演艺团队单一年度内享受次数不超过6场次。
推动演唱会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期间推出“观演+住宿+餐饮”优惠套餐。支持福州市旅行社推出“观演+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对于年度内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并在福州市区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政策予以奖励。(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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