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旨在促进工业仓储用房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机制。《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根据《意见》,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对接本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足安置的可实行期房安置或对接其他区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需要实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遵循集中安置的原则,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同一涉征企业应当遵循集中同一栋楼安置的原则,同一栋楼足够安置的不得分栋安置,在同一栋楼安置的应连续楼层安置。
根据《意见》,经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同意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间,每月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记者 曾庆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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