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底,福州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客运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配置的灭火器压力指针显示异常,处于红色失效区域。经现场试验,该灭火器无法正常使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灭火器的维修合格证。
经进一步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询问得知,该失效灭火器自2024年8月初配置在案涉车辆上,但安全管理人员从未对该灭火器状态进行检查,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对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一无所知,处于失察失管的状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彭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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