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某县粮储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米业公司开展粮食收购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粮储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企业在开展粮食收购前应依法进行备案,定期报告收购数量、品种等数据,配合监管,共同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吴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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