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月,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医务科留存有两张院外会诊申请单,分别记载患者杨某某以及患者林某某申请信息。经核查,两份病历的手术记录单虽记载有会诊申请单中专家姓名,但该医院无法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和会诊记录等关键材料。
经询问该医院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监督员确认该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外会诊的情形,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冠龙 黄珊)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