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劳动者为两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作出司法裁判。
2022年8月,小洁(化名)通过A公司招聘入职B公司,担任B公司网店客服,同时兼任A公司客服。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入职时,小洁仅与B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A公司订立合同。2023年3月,因B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等问题,小洁主张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她认为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等,A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随后,双方争议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
法院查明,两家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小洁同时为双方提供劳动,并接受双方的考勤管理与工作任务分配,符合“混同用工、利益共享共担”的特征。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小洁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B公司存在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小洁主张A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承担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获法院支持。但对于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法院指出,小洁已与B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且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不可重复主张,故不予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闵丹丹 赵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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