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掺杂“感情”的打赏能否算作赠与?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能否要求返还?近日,马尾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林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4月,林某通过某直播平台结识舞蹈主播刘某,随后双方互加微信,频繁联系,聊天内容暧昧。在此期间,林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刘某打赏共计87万余颗“钻石”(平台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颗钻石),总价值8.7万余元。根据平台与主播的分成协议,刘某实际获得4.3万余元。
妻子李某发现后,认为林某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遂将刘某及直播平台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种消费行为,因此,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刘某与林某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然而,林某和刘某互加微信后长期亲密互动,刘某带有不当图利目的,林某也因想与刘某发展进一步关系而进行打赏,这种互动和打赏行为超出了主播与用户正常交流范畴,打赏数额远超家庭日常娱乐消费所需,损害了李某的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赠与合同无效。
最终,马尾区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添加微信期间林某打赏的4.3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任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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