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为预付式消费维权提供了典型判例。
2024年3月,为让孩子享受某连锁教培机构提供的托育服务,林女士与该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季度培训费。两个月后,该机构以经营困难为由宣布闭店,同时表示已联系邻近机构承接剩余课时。但林女士明确表示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其需要,故不能接受以上方案。双方协商退款无果后,林女士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该机构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3299元。
近日,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已依约向某连锁教培机构交纳了培训费用,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该机构关闭培训场所,不再继续提供托育服务。虽然该机构在通知中称邻近同行愿意承接剩余课时服务,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林女士已明确表示,其他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要,不接受其他培训机构承接剩余课时服务的方案。故林女士与某连锁教培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已因培训场所关闭无法继续履行,林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剩余费用。综上,法院判决某连锁教培机构退还林女士剩余培训费用3299元。
法官说法:教育培训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对教育机构资质、师资、环境等有特定信赖。机构闭店后单方指定第三方承接服务,本质上属于债务转移,必须取得消费者明确同意。消费者若对替代机构的教学质量、安全标准等存在合理质疑,有权拒绝并主张解除合同。(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卢美铤 黄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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