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除了车辆本身的维修费用,停运期间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呢?近日,台江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案件。
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出租车司机潘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被刘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导致潘先生的营运车辆后保险杠、后盖、尾灯及后备箱等多处损坏,维修期间车辆停运25天。事故发生后,潘先生车辆的修理费用已由刘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到位。然而,就修车期间潘先生所产生的停运损失承担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潘先生于是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先生赔偿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收入损失、车辆租赁费用共计15000元。
台江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找准双方矛盾争议焦点积极开展调解。经对本案适用法律及赔偿额度等焦点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同时引导双方各自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刘先生向潘先生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协议签署后,刘先生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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