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主停车不交费 管理员能否锁车
急切状况下可以锁车,警方介入后应及时解锁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停车未缴费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停车场管理人在车主报警后仍拒绝解锁车辆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合法自助行为,需赔偿车主部分租金损失。
鼓楼某小区委托林某管理公共区域停车场。去年3月,陈某将租来的汽车停放在该小区,但拒绝缴纳停车费,林某遂对车辆加锁。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报警求助,林某仍拒绝解锁。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锁车并索赔租车损失及精神损害。案件审理期间,林某自行解除锁车措施。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自助行为需满足“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要件。林某在纠纷发生时确有防止停车费损失的紧迫性,但陈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调解,权益侵害的紧迫性已消除。林某继续锁车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合法自助行为。
法院认定,林某拒不解锁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锁车措施已解除,法院判令林某赔偿陈某部分租金损失,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林某上诉后,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手段,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不法侵害;二是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三是措施必要且适度。自助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具有合理比例,且事后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若滥用自助权,可能因措施不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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