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宣传,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改,福州市安办从近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2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1
2025年1月17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分别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刘某、薛某分别销售5箱、8箱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合计3568元。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2月7日,罗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第二轮巡查,发现罗源县起步镇某烟花爆竹店现场存放烟花爆竹73箱,超过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50箱/50千克,超过数量不足50%。
处理结果
该零售店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快查快处,对其实施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处人民币1400元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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