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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当精品车卖了6万元 二手车经营者退赔8万余元

2025-02-15 08:50:12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7月,林女士与二手车经营者王先生签订《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林女士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王先生要保证车辆能正常合法过户,且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无腐蚀。同时,若王先生未如实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林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及相关维权成本。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交付了车辆。

2022年11月,林女士打算转售该车时,却发现车辆并非精品车况。她通过微信询问王先生,得到的答复是车辆仅存在小剐蹭,绝无泡水,更否认是事故车。但在林女士的要求下,王先生次日提供的车辆报告显示,该车在2019年有过水淹车维修记录,2020年5月还发生过交通事故,维修更换了包括前保险杠下格栅、前大灯等23个项目,车损金额达6000元。

林女士认为王先生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者,对车辆状况负有审慎核查义务。他在明知车辆存在事故及维修记录的情况下,仍向林女士承诺是精品车,这一行为足以误导林女士作出错误的购车决定。综合考虑车辆折旧、事故程度、王先生的过错及林女士的损失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王先生退还林女士购车款54720元,并赔偿30000元。

法官表示,在二手车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成立,要满足两个关键要件:一是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或提供虚假重要信息;二是隐瞒信息影响车辆性能或价值,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遭遇欺诈时,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泓帆)

【责任编辑:吴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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