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张(化名)的父母在福州市区拥有一套房产。两位老人分别于2016年和2020年去世,且生前均未立遗嘱。他们共有三个子女,其中大儿子于2022年离世。小张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也均早于他们的子女去世。
小张与妹妹前往登记机构办理该房产的继承登记手续,认为大哥已去世,该房产与大嫂及侄子无关。然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他们,尽管大哥已去世,但他继承父母的产权份额将转由其妻子和子女继承。因此,登记机构要求小张及妹妹提供父母、大哥、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在受理登记前,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小张的大嫂和侄子,需共同到场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小张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与妹妹、大嫂、侄子就继承的房产份额达成协议,并共同到场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及接受询问。随后,登记机构予以受理。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晚于被继承人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接受询问。
本案中,父母逝世后,小张的大哥去世,大哥继承父母的产权份额转给了妻子和子女。因此,小张两兄妹、大嫂及侄子均对涉案房产享有继承权。(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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