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鼓楼法院连续快速调处多起建设工程类纠纷,减轻相关主体诉累,切实解决农民工烦“薪”事。
某工程建设期间,甲挂靠于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承建某工程项目,并将工程脚手架项目分包给丙。工程竣工后,各方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在半年内向丙支付脚手架项目的工程款。但直到还款期届满,甲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丙所雇佣的工人的劳务费也因此无法发放。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和乙公司共同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50万元。
立案后,法官经调查发现,甲、丙双方对部分工程量并不存在争议,便建议双方先行解决该部分的工程款,为雇佣工人先行支付劳务费。经法官细心解释,双方同意就无争议部分先行调解,有争议部分另案处理。甲按调解协议及时支付了款项,丙也得以向雇佣的工人支付劳务费。(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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