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何某2022年7月入职甲公司,2024年9月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何某称他累计工作不满10年,每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假,甲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甲公司认为,公司每年春节期间均安排职工放假15天,且放假期间均正常支付工资,故主张超过法定放假时长的天数属于年假,何某已休完年假天数,公司无需向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案例点睛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本案的甲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统一在春节期间安排职工休年假符合上述规定。现甲公司在春节期间安排何某放假15天,且放假期间有正常支付工资,超过法定放假时长的天数应认定为年休假。何某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每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他已休完年假,无权再向甲公司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春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会安排职工春节放假超过法定天数,职工为了家人团聚也有意愿延长春节放假时长。因此,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发布春节放假通知时,可告知职工超出法定假期部分为年休假,避免产生纠纷。(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卢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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