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商务局对福州某拍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以及无营业纳税证明等问题。
经检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拍卖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福州市商务局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案例点睛
《拍卖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拍卖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
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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