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0条措施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福州20条措施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开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5000元或7000元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给予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15000元或7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若干措施》有效期3年,共包含20条支持措施。
《若干措施》规定,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设施。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空置办公楼、学校等房产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进行临时调整,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在福州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对在福州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给予5000元的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对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奖补基础上分别增加500元、1000元和2000元。
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
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非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2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2800元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数量,给予每年每床1400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对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项目每个200万元、提升项目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市)区政府建设奖补。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流量,按照每个点每年5万元至10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市)区政府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
在培育龙头企业方面,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大型养老服务集团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在养老服务企业集群影响下,带动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形成运作规范、层次分明、规模化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格局。(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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