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某水域查扣一艘违法采砂船。该船舶为自卸砂船,底仓夹墙内发现发电机、吸砂泵及电动机各一台,船舱内发现部分河砂,且船舶未持有河砂转运单和采砂许可证。根据执法人员调查,该船舶涉嫌未持有采砂许可证违法采砂。
依据相关规定,船舶承租人被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但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除外。
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一)闽江下游北港河段(从淮安分流口至马尾汇合口);(二)防洪工程、水工程设施、航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三)沿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四)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重点风景区保护范围内;(五)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六)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
办法第1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4条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在禁采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提醒: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国家严厉打击违法采砂,任何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禁在法律规定范围外实施采砂行为。(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水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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