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活动时,发现某旅行社旅游团队业务档案中登记的导游信息未记录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经调查,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为其员工,该员工未取得导游资格证。该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无证导游已另案查处。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子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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