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稽查人员巡查发现,仓山区某银行疑似存在实际用水性质与登记不符的违规用水行为。经查,该银行在申请用水时申报的用水地址系作为职工宿舍使用,属机关宿舍性质用水,但实际该地址则作为银行办公使用,其用水应属于金融业性质用水。两种用水存在差额水费。
自来水公司依法向该公司追缴差额水费,经工作人员释明,最终该银行补缴了全部差额水费,并按照实际用水性质重新申报、登记用水。
案例点睛: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当从高适用水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王澍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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