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鼓楼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鼓楼区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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