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县审计局发现该县下属乡镇个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却按“已完工”工程量申请该段排水沟施工款4800元,镇政府已支付施工单位进度款3800元。
目前,该县政府已责成县水利局和镇政府,重新核对已完工的工程量,按规定收缴施工方虚报冒领的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已将工程款退回镇政府,项目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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