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以各类物资抵用账款是常态,但若收到用来抵债的消费卡,又该怎么办?近日,鼓楼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某餐饮公司与某广告公司曾签订合同,由广告公司为餐饮公司提供为期半年的广告服务,并以餐饮公司门店消费卡结算合同价款。最终,原本20万元的广告款以面值32万元的消费卡冲抵。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将消费卡折价出售。餐饮公司发现后,暂停了这批消费卡的使用,购卡人纷纷向广告公司要求退款。广告公司与餐饮公司多次协商,要求恢复消费卡使用或支付广告费,餐饮公司均拒绝。广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鼓楼法院法官介绍,对于提供消费卡用于抵债的一方,事先要明确是否允许对方对外转售消费卡。若不允许,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允许,则应明确是否有使用限制。而接收消费卡的一方应和对方明确消费卡是否有使用限制。若打算对外转售,应事先告知并书面确认。综合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合作经历等因素,合理设置违约条款。若是非等比例“串换”的,还要明确对方违约时原合同价款要如何计算和支付。
最终,在法院多次协商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广告公司负责回收剩余未消费的消费卡,餐饮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作为赔偿。(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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