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一工程项目,记录表二显示甲、乙公司制作已标价工程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根据相关规定,投标的两家公司行为被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市住建局依法对甲、乙公司处以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的商业竞争行为,在各个领域“围标”“串标”,会导致招投标制度丧失其应有功能,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案例警示企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避免采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谋取中标,杜绝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高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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