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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2024-06-24 11:32:56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农规〔2024〕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市级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信息化及其它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农业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其它促进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重点工作。具体支持范围: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培训、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业标准申报、筛选、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技术推广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及应急处置、污染源普查等;其它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制定与推行,质量安全方面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项目管理、应急处置、跟踪评价等。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的设备购置、试剂、检测样品采购和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监管、检测抽样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执法抽检、专项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支出。(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检测站(室)标准化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网格协管员队伍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宣传;(2)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含农业投入品)执法及执法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包括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相关执法活动及相应工作保障,执法机构相关设备设施的配置、保障相应执法能力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包括农业投入品)执法和日常巡查、专项整治、“检打联动”、稽查、勘验及执法文书制作设备配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和宣传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等建设、升级改造、应用推广等。

(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的重点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一)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工作重点,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农产品安全与监管工作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地无农业农村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四)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予以补助;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2个月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所在地无农业农村部门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存档,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将资金归还或收回财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凡以前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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