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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奶嘴经营者被判赔 法院:低价进货不能成为免责抗辩理由

2024-06-15 08:48:10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近日,福州一家母婴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标的奶嘴商品,被马尾法院判决赔款8000元。

“贝亲”品牌方发现邱某某经营的“皇家母婴店”销售未经其许可、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奶嘴。随后,“贝亲”品牌方把母婴店经营者邱某某诉至马尾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家母婴店”所销售的奶嘴,使用了“贝亲”注册商标,其商品包装盒大小、图案等与正品基本相同,构成商标侵权。事后,由于“皇家母婴店”已注销,被控侵权行为主体已不存在,但作为经营者的邱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邱某某辩称,“皇家母婴店”销售的商品皆是通过网购平台购进的,他并不知进货商品为假冒产品。

法院认为,邱某某从网上购进的所谓“贝亲奶嘴”明显低于市场进货价,作为从事母婴产品销售的经营者,邱某某应当了解“贝亲”品牌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品质,因此,邱某某不知所售商品为假冒产品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邱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邱某某赔偿“贝亲”品牌方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表示,合法来源抗辩是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是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时的重要抗辩理由。但这种抗辩应建立在主观上“不知道”和客观上“提供合法来源”的基础上,虽然被告提供了进货订单记录以证明商品来源,但其作为长期专门从事母婴产品销售的经营者,显然了解“贝亲”奶嘴正品的进货价格波动范围。对于明显低于市场的进货价,被告主观上的“不知道”并不成立。(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喆)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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