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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假冒某品牌食盐销售 两男子获刑并被禁业3年

2024-06-14 10:40:57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吴某把工业盐当食盐销售,分别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12万元至6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吴某在3年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工作。

经法院查明,2021年11月以来,张某租赁位于闽侯县青口镇的一处仓库从事食盐销售,从山东省购进工业盐,并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制造的某品牌食盐包装袋,雇佣工人将工业盐换装到包装袋中,冒充该品牌食盐,并以每吨69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盐业公司的客户经理吴某。吴某明知张某销售的“食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吨75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

2023年7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食品加工用盐22袋、日晒盐330袋及包装袋等物品。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包装袋与正品包装袋不相同,扣押在案的食盐所检项目均不符合指标要求。经核实,张某换袋销售的数量为1339吨,已销售金额963288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92元,获利金额6万元;吴某销售金额361304元,获利金额28904元。

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工作;扣押在案的32袋食品加工盐等由扣押机关负责销毁;张某、吴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元、28904元。

被告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芳)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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