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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个体户卖过期食品被免罚

2024-04-17 08:24:19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近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官坂镇一个体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1包黑芝麻糊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销毁涉案过期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涉案食品为普通食品,货值22元,过期26天未超过所标注保质期时长(12个月)的10%,且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未售出构成实际危害后果,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第二条,“个体工商户、食品‘三小’等小微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1)食品尚未售出或者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过期时长不超过所标注保质期时长的10%;(2)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依规定履行了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3)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有消费者要求退赔的,已依法退赔;(5)无其他明显实际危害后果。(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庄杰)

【责任编辑:徐昕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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