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环评主持人未参与组织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等严重质量问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95358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对涉案的环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处以5年内禁止从业的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丹 陈慧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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