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可自主选择送货上门或放置于驿站等
3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签收快件方式,消费者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个人时间安排等选择送货上门、放置于驿站或快递柜、二次派送等。
“新修订的《办法》加大了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力度,为我们监督快递企业依法履行快递服务提供了更好的抓手。”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陈遂益说,对比原《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在快递业务绿色发展与生态保护、快递运单与码号管理、快递服务地域公示、快递末端投递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操作规范,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包装结构,优先使用产品原包装,在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为方便消费者的寄送选择,避免在最后的派送环节出现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从快递的末端投递来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针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情形,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陈君沂 通讯员 陈遂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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