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养狗新规明起正式施行
福州新闻网12月31日讯(记者 李琪 文/摄)2024年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新规对养犬登记、犬只免疫、养犬行为、犬只经营与收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值得养犬人重点关注。
2002年3月1日,《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距今已有21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福州的城市养犬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居民养犬现象越来越普遍,养犬的目的从看家护院逐步发展为生活陪伴、精神慰藉,目前福州市六城区宠物犬保有量超过18万只,而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出台新的法规进一步系统规范福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十分必要。《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应运而生。《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对养犬登记、犬只免疫、养犬行为、犬只经营与收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标志着福州养犬管理工作走上更加规范的法治化轨道。
《条例》建立了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以及养犬人自律的管理体制。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条例》对养犬人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办理养犬登记,二是要强制犬只免疫。
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是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82家免疫网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即可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此次养犬登记采用目前较为先进的鼻纹采集技术,替代传统的手术植入芯片的做法。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犬只的身体伤害和犬主人对手术后的后顾之忧。同时,鼻纹采集的全部费用均由政府一并承担,实现了除免疫接种外的犬证全免收费的利民目标。
由于鼻纹照片对清晰度要求较高,养犬人可以在家中犬只睡觉或乖巧状态下,选择不同时段在充足光线下拍摄10张左右鼻部照片备选。
《条例》中的3个时间节点十分重要,福州的养犬人必须特别注意。
2024年1月1日起受理养犬登记。1月1日起正式开始接受养犬登记申请,养犬人可直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通过闽政通、e福州等平台链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进行养犬登记。各社区设立的养犬登记“代办点”,以及经农业农村局认定的82家动物诊疗机构(免疫网点)也可提供代办和咨询服务。
3月1日起,每人每住宅限制登记1只犬。本次《条例》明确了“每户限养一只”制度,但针对家中已饲养多只犬的养犬人,《条例》规定了60天的登记期。在1月1日至2月29日,不限制每户犬只数量登记,只要不属于禁养犬,就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后10日内申请登记。《条例》规定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人被狗咬了怎么办?《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违反该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至规定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条例》对于养犬纠纷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包括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养犬人不遵守以上规定,可能面临罚款。
最后,市城管委提醒广大养犬人,由于是新规施行第一年,可能出现办证数量较多的情况。线上、线下都可办理,广大市民可错峰办理,避免扎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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