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以地质灾害治理及平整场地为由,在福州某县违法开采石矿出售牟利。
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违法线索核查,对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予以立案。经调查,先后发出《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开采、赔偿损失62317元。目前,该公司缴纳了相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资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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